敦化市政务大厅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范政务大厅行政审批行为,有效加强行政审批项目的管理,根据《敦化市政务大厅工作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项目和行为,是指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行政许可、批准、审批、审核、审验、同意、认定、登记等职能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纳入敦化市政务大厅集中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凡在政务大厅内的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政务大厅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按照合法、合理、便民、配套的原则,由市政务大厅工作委员会负责确定、调整、协调和集中管理进入中心的审批项目。
  第六条 进驻市政务大厅的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一)各审批单位依法设立、取消、调整、变更的审批项目,应及时向市政务大厅工作委员会申报;
  (二)进入政务大厅的审批项目不可无顾退出大厅进行单独审批。
  (三)调整、变更审批项目,需经政务大厅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七条 审批项目要以印发《项目服务告知单》等形式,实行审批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方面的公开。
  (一)办事程序,应包括审批项目办理的全部过程;
  (二)申报材料,应包括审批项目输过程中法定的必不可少的材料和依据;
  (三)承诺时限,应依据法律程序和项目输实际情况尽量缩短;
  (四)收费标准,必须提供合法、有效、详实的收费文件和收费许可证,有幅度的一律执行下限。
  第八条 进入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项目必须坚持下列原则办理:
  (一)审批项目的受理、初审、缴费、发证(照)、批复等环节,应在政务大厅内办理;
  (二)已纳入市政务大厅集中管理的审批项目,受理窗口的主管部门一律不准在其以外的任何地点另行受理;
  (三)审批项目依法调整或变动办事程序手续的,应及时报政务大厅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行为管理
  第九条审批单位要以项目受理窗口为中心,围绕窗口工作制定严密的审批规程。
  (一)每个审批项目的每道程序都要明确规定审批主体、工作标准、完成时限等操作规则;
  (二)每个审批岗位的工作人员都要明确规定接待、受理、承接、转办、督办、答复、回文等工序责任。
  第十条 审批项目的受理窗口要以办事人为中心,为群众搞好审批服务。
  (一)凡办事程序简单、申报材料齐全的审批事项,应当场办结;
  (二)需要经过部门内部多环节审核、现场踏勘的审批事项,要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三)需要几个部门联合审批的事项,由政务大厅委员会指定窗口受理,并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分工协作、交叉运行,在最短时间内办结;
  (四)需报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受理窗口主管部门与上级部门联系,负责全程办理。
  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审批事项,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审批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做出并给予答复的,视为批准。
  第十三条 受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不得非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不准搭车收取与该项审批无关的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收费要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做到应收尽收,及时足额存入财政专用户,不得随意减免。
  第四章 督查督办
  第十五条 对审批单位、受理窗口及工作人员受理和办理审批项目的下列情况进行督查:
  (一)各工作窗口执行审批项目分类管理操作规程的情况;
  (二)承诺事项遵守规定审批时限的运行情况;
  (三)联办事项上下环节协调衔接的办理情况;
  (四)退办事项能否满足充分必要条件的主客观原则情况;
  (五)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应当督办的事项。
  第十六条 对运行中的审批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督办:
  (一)对临近规定时限的审批事项,提前5个工作向受理窗口发出《催办预告》;
  (二)对已到规定时限尚未办结的审批事项,向审批责任部门发出《催办通知》,并限定5日内办结;
  (三)对未按催办时限办结的审批事项,向审批责任部门发出《催办警告》,限定5日内办结,并报市政府领导阅示;
  (四)对催办警告限期内仍未办结的审批事项,移交市行政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行政审批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实行一次投诉、查实下岗制度,情节严重者,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二)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谦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三)对审批部门的违远规违纪问题,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若干规定》,从重追究部门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审批窗口、审批部门在履行审批职责中,凡发生下列问题之一者,应追究纪律责任:
  (一)擅自设立行政审批项目;
  (二)继续执行已经明令取消、暂缓的行政审批项目;
  (三)擅自截留、滞留申报材料造成严重影响和不良后果的;
  (四)无证当理由超越规定审批时限的;
  (五)在市政务大厅以外另行受理集中管理的审批项目的;
  (六)丢失申报材料,影响正常审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擅自提高审批收费标准的;
  (八)借审批之机非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或搭车收费的;
  (九)行政审批收费应收不收、随意减免,收取人情费、关系费的;
  (十)工作态度差、服务质量低、多次受到申办单位或群众投诉的;
  (十一)附加政务公开内容以外的条件,延误审批时限、影响正常审批的;
  (十二)借受理、办理审批之机谋私、刁难勒卡当事人或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大厅管委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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