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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市人民法院
实施“阳光审判”创建满意法院实施方案
我院“阳光审判”的主要内容包括阳光立案、阳光收费、阳光审理、阳光执行四个方面。
(一)阳光立案
在立案审查阶段,要做到:1、规范立案程序。所有案件均由立案庭统一进行审查立案、证据交换、排期、送达后转审判庭依法审理,严禁各审判庭擅自收案立案,实行网络立案,电脑分案、排期。2、提高立案庭办事效率。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7天之内及时立案。对经审查发现的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中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当事人正确的起诉手续,以减少当事人往返次数。3、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向当事人说明不能立案的具体原因,不能简单处理或冷硬横推。对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但当事人坚持起诉的,以书面方式告知其不予受理,并明确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及法律依据。
(二)阳光收费
按《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收取诉讼费,详细告知当事人交费的具体事项,如交费数额、地址及帐号。当事人对预交诉讼费金额有异议的,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复核,法院应尽快作出复核通知。对当事人提出的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应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法院的收费具体为:诉讼费收费标准:1、千元以下
50元;2、超一千元至五万元 4%+10元:3、超五万元至十万元 3%+510元:4、超十万元至二十万元 2%+1510元;5、超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
1.5%+2510元;6、超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 1%+5010元;7、超一百万元以上 0.5%+10010元。财产保全费收费标准:1、一千元以下
30元;超一千元至十万元 1%+20元;3、超十万元以上 0.5%+520元。执行费收费标准:1、一万元以下 50元;2、超一万元至五十万元
0.5%;3、超五十万元以上 0.1%+2000元。
(三)阳光审理
1、我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我院要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送达给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
2、严格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开庭必须在法庭,着审判服进行;除涉及个人隐私和国家机密以外的一律公开审判,提前三天在电子显示屏上公布开庭时间、地点以及允许符合旁听条件的群众参加旁听,允许新闻媒体进行采访及发表相关报道等。
3、在庭审陈述、辩论阶段,保证当事人享有平等的当庭陈述、辩论权,法官在必要时可以提醒或指导当事人的陈述或辩论,但除当事人陈述、辩论脱离争议焦点和审判范围外,审判人员不得无故终止、打断当事人发言。当事人认为对方发言脱离争议焦点和审判范围时,有权向合议庭提出异议,合议庭应当庭对该异议作出支持或否定的决定。
4、庭审中一方当事人提出新证据时,是否当庭质证,应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庭审后一方提交的证据,应及时送达对方当事人,并限期提出书面意见,如确属涉及重大事实的证据,应另行开庭质证。
5、对用于鉴定的材料,法官应进行质证,在鉴定过程中如出现新材料,双方当事人有知悉权和异议权,法院应对当事人的异议进行审查。鉴定结论作出后,应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结论、鉴定过程以及鉴定人有异议的,法院应当开庭质证,必要时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6、当事人要求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时,法院应当开庭质证,并要求该证人到庭,否则不能将该证言作为定案的依据。
7、当事人认为合议庭对诉讼中扰乱诉讼秩序或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为不予处理或处理不当时,有权向合议庭、庭长、院长提出异议,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须书面答复当事人。
8、调解和撤诉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严禁采用强迫手段强制当事人接受调解或撤诉,当事人有权要求书记员将主持调解的审判人员的言论记录在案。
9、案件是否中止审理,必须按照程序报庭院长审批,审判人员不能擅自决定。
10、当事人有权对庭审笔录进行核查,要求补正,可逐页签字予以确认;对庭审中形成的笔录及诉讼材料,当事人和代理律师提出要求查阅或复印的,承办人不得拒绝,法律规定的涉密、隐私案件除外。
11、诉讼文书样式必须符合最高法院的样式要求,增强文书的公开性、说理性,论述要有针对性,对当事人所述事实理由和请求有针对性地明确表示是否采信、支持或发对及其理由,同时论证说理要严谨、充分,提高裁判文书的公正性,注意平等对待和表述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不能带有倾向的取舍当事人的陈述意见。
12、宣判必须严格依法公开进行,先期公布宣判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允许旁听;宣判活动应统一在法庭或指定场所进行,严禁以送达代替宣判;宣判时,承办人和书记员必须到场,宣读裁判文书全文后,耐心听取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具体意见,回答当事人的质疑,解释说明裁判理由,且须向当事人交待必要的诉讼权利,书记员应将上述内容在宣判笔录中记明,并由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签字,口头宣判的案件,应在法定时限内向当事人送达书面裁判文书。
13、严格按法定审理期限审结案件,杜绝超审限案件。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要在3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的要在6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延长审限的要经庭院长审批,且最多只能延长6个月。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要在20天内审结,普通程序的要在45天内审结。行政案件要在3个月内审结。
(四)阳光执行
严格贯彻“执立分离”原则,执行案件统一由立案庭负责立案,执行庭或执行员不得擅自立案或先执后立。提高执行效率,执行案件应在6个月内执结,特殊情况需延长执限的可延长6个月,采取执行措施时,既要考虑法律效果,也要考虑社会效果,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滥用强制措施,中止执行和终止执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庭院长审批,执行员个人不得擅自决定中止执行或终止执行。严格执行廉政的有关规定,避免与执行申请人或被执行人“同吃、同住、同行”,严格管理执行标的物,任何人不得占用、低价收买或挪作他用。
二、实施“阳光审判”的具体办法
1、强化“公正与效率”意识,既要做到实体公正,更要做到程序公正。
2、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在我市电视台、电台开辟“阳光审判”专栏,采取个案追踪、系列报道等形式,对“阳光审判”进行大力宣传。
3、通过已经建立的法院局域网,实现审判活动网络化管理,向社会公布网址,设网页,对社会公开并接受咨询。
4、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不定期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对人大督办的重点案件的处理情况向与会人员做详细告答。
5、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不定期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纪委、市政法委、市公、检、司有关领导、新闻媒体及人民群众代表,召开新闻发布会,指定新闻发言人,向社会发布法院典型重大案件情况,软环境建设情况及审判制度改革情况。
6、继续坚持院长接待日制度。每周的周一至周五,院党组成员轮流在审判区的四楼院长接待室值班,负责解答人民群众有关的法律咨询,接待来访群众的申诉和控告及疑难案件的处理。
7、在一楼信访接待室设立院长热线电话:6224220,指定接听电话负责人,认真记录来电内容,及时向院长办公会汇报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通过热线电话反映的问题,供院党组研究解决。
8、纪检监察、信访接待部门建立接待来访群众“首接”制度,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做到有接必问,有问必果,有果必复。
9、建立党组成员“阳光审判”责任制。责任范围按党组分工主管的各部门,党组成员对分管的部门实施“阳光审判”负总责。
10、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进行案前、案中、案后监督。
三、健全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敦化室人民法院实施“阳光审判”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唐文忠 党组书记、院长
副组长:苏义英 党组成员、副院长
李凤哲 党组成员、副院长
姜健辉 党组成员、副院长
王桂华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周旭东 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
成 员:王 东 监察室主任
张晓春 民一庭庭长
高 健 民二庭庭长
赵 萍 民三庭庭长
佟 华 刑事庭庭长
尹秀江 行政庭庭长
冷立新 审监庭庭长
卢久旭 立案庭副庭长
闫建立 办公室主任
黄立民 法警队队长
四、工作要求
(一)各处局庭室科队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实施“阳光审判”工作,负起全责,必须严格按此方案的要求,落实好各项工作。
(二)各部门要加大对实施“阳光审判”工作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向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广泛宣传。
(三)纪检监察、信访接待部门,对信访投诉案件,按规定时限及时办理,公布投诉电话:6221460、6222089。并负责查处全院违反信用承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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