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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实施
“阳光政务”打造诚信工作实施方案
我办“阳光政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三项,即:阳光审批、阳光收费、阳光处罚。
(一)阳光审批
根据上级要求和市政府审定,按照依法设立审批项目的原则,我办共设有3项行政审批项目,其名称为拆除、报废工程的批准;迁移、改动、拆除警报设施和人防战备通信电缆的批准;停用和改变人防工程用途平面布局的批准。并明确了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和行政审批项目的法律依据。
(二)阳光收费
我办在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确定的同时,按照依法设立行政收费项目,共设有二项:一是城市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设计审批和易地建设费收缴,二是人民防空建设“四项费用”。
(三)阳光处罚
根据《中华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我办设立4个行政处罚项目,行政处罚严格按照法定的原则、公正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进行行政处罚时,公开处罚依据,公开处罚程序,公开执法人员身份,公开和告知被处罚人应有的权力。处罚的额度在自由裁量范围内就低不就高,对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案件,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在自由裁量范围内加重处罚。处罚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然、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实施“阳光政务”的操作办法
(一)根据市政府指示精神,我办3个审批项目,4个处罚项目,2个收费项目全部进入市政府政务大厅,实行“一站式”服务。
(二)进入市政府政务大厅的审批、收费项目,必须按照大厅的操作程序办理。
(三)所有的审批、收费、处罚的依据、标准、程序、时限都在敦化市政务公开网上向社会公开。
(四)建立“首接制度”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做到有接必问、有问必果,有果必复。
(五)制定《敦化市人防办服务诚诺》。
(六)健全人防办实施“阳光政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刘善发 主 任
副组长:刘长慧 副主任
成 员:张广才
于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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