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 施 方 案       服 务 指 南       服 务 承 诺



                        敦化市教育局
                   关于实施“阳光政务”的实施方案

  教育系统实施“阳光政务”主要内容包括三项,即:阳光收费、阳光审批、阳光处罚。
  一、阳光收费
  杂费:小学在校生、初中在校生,每生每学期分别收取50元和70元,依据吉政明电[1998]29号。
  学杂费:省重点高中在校生、一般高中在校生,每生每学期分别收取350元和250元,依据吉政办发[1999]24号。
  住宿费:住宿生每生每期收取150元,依据吉政办发[1999]24号。
  活动费:班级、共青团、节假日集体活动每生每学期收取3元,依据吉政发[1989]4号。
  学后班费:学后班(小学1-3年级,限于中心校以上学生,学生自愿,按四个月计算)每生每月收取5元,依据吉政发[1989]4号。
  二课活动费:二课活动(初三、高三除外,学生自愿,组合特长小组,达到“六定”、“四有”,即:定活动时间、定活动场所、定指导教师、定活动内容、定学生人数、定收费标准、;有统一计划、有活动教案、有活动记录、有学生等级考核,每学期不超过32小时,限于中心校以上学校)每生每小时收取0.5元,依据吉政发[1989]4号。
  影视教育费:中小学生爱国主义影视教育费由基教科代收代缴,且一次一收,城区(35毫米)每生每次2元,农村(16毫米)每生每次1元,依据延州价费发[1999]28号。(城区有多媒体教室并能播放影碟的学校不收影视教育费,在学校观看影碟。)
  卫生保健费: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学期初印发卫生保健项目和收费标准,卫生保健费由基教科代收代缴),依据延州价函字[2001]4号。
  教材费: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按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意见,另发通知)。
  取暖资助费: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按照州物价局、州教育局文件规定执行)。
  印刷纸张费(预收最高限额,按成本核算,结算后金额退回),小学(含印题费)1-2年级、3-4年级、5-6年级每生每学期分别预3元、5元、7元;初中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每生每学期分别预收15元、20元、25元,依据吉政发[1989]4号。
  微机费(经教育局、物价批准,保证每学期34课时):城区每课时1元,每生每学期34元;农村每课时0.8元,每生每学期27.2元,依据吉教财字[2001]4号。
  电教教材费:按省规定,分四类标准(经教育局、物价局批准,确定各校收费标准),即只开展投影教学的学校,且达到班班一机一幕的,每生每学期收费5元(乡、镇及以下中小学3元);同时开展录音、录像教学,且达到每个教学班配置三机(录音机、录像机、电视机)的学校,每生每学期8元(乡、镇及以下中小学5元);同时有语音实验室和标准电教室的学校,每生每学期10元(乡、镇及以下中小学6元);被确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现代教育技术实验校的学校,每生每学期12元(乡、镇及以下中小学7元)。依据吉教财字[2001]4号。
  非学区学生就读费:在保证不超规定班额的前提下允许一次性收取1500元非学区学生就读费,该生免收杂费。依据敦政函[1999]79号。
  “公办民助”生收费:仅限于一中和实验中学,一年1500元。依据州物价局批示(每年一批)。
  其他(学生自愿)收费:
  (一)人身保险费:学校不准统一组织,由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到学校办理。
  (二)矿泉水(限期四个月),每生每月5元,不准超过市里规定价格。
  (三)学生校服费:成本核算,不准超过市里规定价格。
  (四)学生用本费:成本核算,最高限额为:小学1-2年级、3-4年级、5-6年级每生每学期分别收6元、8元、10元;初中1-3年级每生每学期收15元(学生填写需求单,按学生需求单发放、收款)。
  阳光收费的办法及时间
  收费时间:春季收费工作于3月15日结束,上缴费用必须于3月25日前足额交齐;秋季收费工作于9月15日结束,上缴费用必须于9月25日前足额交齐。
  收费办法:需上缴的费用,先到基础教育科开票,然后到行政办公室交款,做到当日办理结束。
  阳光收费实行公示制度
  学校收费必须进行公示。具体有三种公示形式:电视公示、公示栏公示(必须悬挂于显著位置)、致家长一封信,公示中的收费项目必须明确收费标准和依据,没有公示或公示的项目中无依据的,学生和家长有权拒绝交费。
  阳光收费的管理
  学校的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并加强收费资金的管理,纳入预算外账户专项存储,做到专款专用。应上交的款项(教材费、卫生保健费、影视教育费),必须足额及时上缴,不得拖欠,否则视为违纪。
  所有收费必须开收据,同时入单位财务帐,涉及学生的收费必须每生一开收据,一律不准用白条子收据收费。
  二、阳光审批
  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市政府《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我市社会力量办学和个体幼儿园依法进行阳光审批。
  三、阳光处罚
  (一)阳光收费处罚
  凡未经省、州、市政府,省、州、市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乱收费的,所收款项必须如数退还给学生,退还不了全部上缴同级财政。并对学校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凡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即视为年度教育双线目标考核不合格单位;两年内学校不准评先进;是先进学校的取消荣誉称号,情节严重的给予学校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党政纪处分。
  凡不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取学杂费或不按规定如实、及时填写全省统一印制的收费卡的,对学校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把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用于吃喝、送礼、旅游或以发放奖金、补贴等名义变相私分的除追回违纪款项外,还要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阳光审批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办学或以办学为名进行违法活动的;擅自更改办学名称、类别、层次、专业、招生区域的;擅自设立分校或分支机构的,未经批准刊登、播放、张贴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的,或以虚假广告进行欺骗的;转让、租借、出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劣、造成恶劣影响的;乱发、出售学历文凭、学业证书的;资质有弄虚作假行为,情节严重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转让、侵占、私分,挪用教育机构财产的;举办者虚假出资、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凡有上述行为之一者,吊销《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健全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敦化市教育局实施“阳光政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徐立君   市教育局局长
  副组长:李正三   市教育局副局长
  王明山   市教育局副局长
  闫勋才   市教育局副局长
  姜兆兴   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
  陈 钧   市教育局纪检书记
  成 员:管学林   基础教育科科长
  崔学慧   法制科科长
  吕贤芳   行政办公室主任
  王 彦   人事科科长
  郭凤有   督导室主任
  祝延彬   招生办主任
  王树鹏   会考办主任
  白凤友   成职教科科长
  卢平绪   基建办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钧(市教育局纪检书记),办公室电话:622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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