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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稽征所实施"阳光政务"打造成信工作实施方案
我所实施"阳光政务"的主要内容有两项,即"阳光收费"和"阳光处罚"。
一、实施阳光收费和阳光处罚的工作内容
我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1992年吉林省人民政府62号令等法律法规向有关单位和个体车主收取的费用有"公路养路费"和"客货运附加费"两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到我所处罚的项目有五项。在收费工作中将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滞纳金的课收不得超过本金,对当月欠费车辆不查不扣。行政处罚严格按照法定的原则,公正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无救济即无处罚的原则实施。
在做出处罚决定时,必须向当事人公开处罚依据,公开处罚程序,公开执法人员身份,出示执法人员的有效合法证件,告知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对违规车辆原则上不罚款,必须罚款的一般情况下,在自由裁量范围内就低不就高,对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案件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在自由裁量范围内加重处罚。
二、实施"阳光收费"和阳光处罚的措施和具体方法
1、养路费的征收在敦化稽征所二楼的收费大厅,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操作程序办理。
2、所有收费,处罚的依据、标准、程序都在征费大厅内向车主公开,大厅内设立了吉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局敦化稽征所,公路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征收业务政务公开;公路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缴费服务指南;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税缴费(税)流程。并将这些内容在敦化市政务公开网上向社会公开。
3、聘请义务监督员,每年召开一到两次车主座谈会,力求他们的议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4、坚持开展"转变作风树形象,创建最佳文明窗口"活动,实行首问责任制,推广使用文明用语,做到文明服务、礼貌待人,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5、设立举报电话:6222960 执情接待群众的来信、来电、来访,及时查处违反信用承诺的问题。
公路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缴费服务指南
一、下列车辆应缴纳养路费:
1、凡领有牌证(包括公安牌证、临时牌证、试车牌证、教练车牌证,应领而未领牌证)的机动车、挂车,以及领有牌照从事公路运输的畜力车;
2、军队、武警系统参加地方营业运输,承包民用工程,租赁给地方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有收入的车辆;
3、军队、武警系统内企业的车辆,以及系统外悬挂军队、武警号牌的车辆;
4、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车辆;
5、驻华国际组织和外国办事机构的车辆;
6、外国个人在华使用的车辆;
7、临进入境的各种外籍的机动车辆;
8、享受暂免待遇单位超偏的车辆。
二、缴费、报停时间的规定:
1、各有关单位、个人,应于每月一日前(含一日,星期六、日顺延)办理本月缴费或停征手续。停征车辆应于启用前一次缴纳本月养路费。
2、新增车辆领取牌证后五日内办理养路费缴纳手续;
3、摩托车应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缴纳全年养路费。
三、新落(转)籍车辆,按下列规定办理:
1、新购车辆的单位和个人,自车辆领取牌证之日起五日内,持个人居民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技术说明书、车辆购置完税收据和购车发货票,办理养路费缴(免)费登记手续;
2、转入车辆的单位或个人须持个人居民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车辆交易发票和法庭判决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原征管部门开具(车辆调转、转籍、过户通知单)和养路费、缴讫证、办理养路费缴(免)费登记手续;
3、车辆转出时,车主应持车辆交易发货票或法院判决书结清养路费后开具《车辆调驻转籍、过户通知单》办理转出手续。
四、车辆征收吨位的规定:
1、车辆征收吨位以国家计委、交通部联合审定下发的《 公路汽车征费计量手册 》 公布的车型征费标准计量核
定。对《公路汽车征费计量手册》中没有公布的车型,上报分局征管科按《公路汽车征费计量手册》规定的核定原则核定。
2、各种按吨位(包括折合吨位)计征的车辆,不足半吨的按半吨计征;超过半吨不足一吨,按一吨计征。
五、省际间调驻车辆,按下述规定办理:
1、调驻其它省、区、直辖市三个自然月以上的车辆,车籍所在地征管部门凭车主单位介绍信和车辆异地调驻申请,征收当月和次月两个月的养路费,从第三个自然月起停征养路费并签发《车辆调驻、转籍、过户通知单》。在外省缴费返回后,凭外省、区、直辖市的征管部门开具的车辆调驻证明和缴费凭证衔接缴费。
2、外省调驻我省的车辆,车主凭车籍所在地征管部门签发的《车辆调驻、转籍、过户通知单》有效的缴费凭证及调入手续,从第三个自然月起按我省标准缴纳养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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