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 施 方 案       服 务 指 南       服 务 承 诺



                          敦化市酒类专卖管理局
                      实施“阳光政务”工作方案


  我局实施“阳光政务”的主要内容有三项,即“阳光审批、阳光审核、阳光处罚”。
  一、阳光审批
  根据《延边州酒类专卖管理条例》(后称《条例》)有关审批权限的规定,我局作为县(市)管理局,审批项目只有一项,即《酒类零售许可证》的审批。酒类零售者办理《酒类零售许可证》,申领者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2、具有基本的经营设施和条件;3、具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办理此许可到政务大厅直接办理或由本局工作人员到户直接办理。
  二、阳光审核
  根据《条例》规定,由县市专卖管理局负责审核的项目有三项,即生产、批发、特种酒许可证的审核。
  1、《酒类生产许可证》的审核
  申领《酒类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发、特种许可证者,须向县(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报自治州酒类专卖管理部门批准。申领者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2)具有产品质量检验条件和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条例;(3)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合格证;(4)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证;(5)环境保护部门的许可证;(6)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2、《酒类批发许可证》的审核
  申领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经营场所(30平方米以上)和仓库设施(100平方米以上)要符合规定;(2)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3)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4)计量器具准确;(5)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证;(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特种酒类经营许可证》的审核
  从事国家名酒和进口酒经营者,须持有《特种酒经营许可证》。申领者除符合《酒类批发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2)具有熟悉国家名酒和进口酒知识的专业人员;(3)企业应有的注册资金;(4)适应行业发展需要。
  三、阳光处罚
  在执行阳光处罚过程中有违反下列规定行为的,对违法情节轻微者,执法人员将按下限处罚;对违法情节恶劣者,报经局务会研究将执行上限处罚。
  1、根据《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被处以警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或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1)酒类产品的标识和名优产品标志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酒类商品的购销、运输、储存没有做到票货同行、票货相符。
  2、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处以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酒类产品,吊销酒类许可证,并处以非法所得额一至三倍罚款:
  (1)生产的酒类产品未按批次进行卫生、质量等指标检验,不符合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而出厂的。滋补保健(加药)酒类的生产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及省有关部门的规定,未经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
  (2)自然人从事酒类生产的。
  (3)自然人从事酒类批发的。
  (4)酒类生产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者批发酒类;酒类批发者向无《酒类零售许可证》者批发酒类;酒类零售者以“批量销售”为名进行酒类批发的。
  (5)从事酒类批发(经营部)、零售者,擅自购进和销售食用酒精,自行加工兑制酒类。
  (6)自治州外产酒类未经自治州卫生和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未报自治州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加贴准销标识(进口酒粘贴国境卫生检疫机构许可的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的,只报验,可免贴标识),而进行销售的。
  (7)酒类生产者、经营者未在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生产和流通活动的。
  3、生产者和经营者在酒类生产、批发活动中丧失了应相对具备规定条件的,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可责令其停止生产或销售活动,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经验收合格,由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准予其恢复生产、销售;限期整改不合格的,由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吊销酒类许可证。
  4、生产、批发、零售和运输假冒伪劣酒类者,酒类专卖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酒类商品,吊销酒类许可证,并处以非法所得额三至五倍的罚款。
  5、无酒类许可条件下进行生产、批发、经营特种酒及零售或有许可证未按规定年检的,由酒类专卖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酒类商品,并处以非法所得额二至四倍罚款。
  6、伪造、涂改、买卖、转借、租赁酒类许可证者,处以非法所得额五倍罚款或处以一万至三万元罚款,并予以取缔。
  四、实施“阳光政务”的措施和具体操作办法
  (一)行政审批、行政审核的工作范围划分
  根据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指示精神,我局将一项审批、三项审核工作已全部进入市政务大厅,并印制了服务指南,在政务大厅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实施“阳光政务”的具体方法
  1、进入市政府政务大厅的审批、审核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大厅的操作程序办理。
  2、所有审批、审核、处罚项目的依据、标准、程序、时限都在敦化市政务公开网上,向社会公开。
  3、设立举报电话:6249779;指派专人负责接听电话,认真记录举报内容,并及时汇报举报内容。作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
  4、建立局领导班子“阳光政务”责任制。责任范围即按主管业务分工负责。
  实施“阳光政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谭纯佳 局 长
  副组长:孙志和 副局长
  刘洪君 副局长
  成 员:董延洲 科 长
  张春利 科 长
  于 志 科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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