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水系统
               
                 敦化市农业局政务公开内容

  一、单位名称
  敦化市农业局
  二、单位简介及工作职责
  农业局现有内设科室5个,20个行政编制人员,2个工勤编。下属3个事业单位,2个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共有干部职工90名,有高级职称人员10名,中级职称人员26名。其主要工作职能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在农业和农村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宏观控制和管理全市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研究制定全市农村经济发展思路,编制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管理全市各涉农部门的技术推广、技术服务工作。
  (四)管理全市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五)组织全市涉农部门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进行宏观管理、调控、指导、监督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六)负责建立健全农业执法队伍,并开展执法监督和执法检查,保障农村各业在法制化轨道上健康发展。
  (七)管理农业产业化建设及在产业化项目的立项、初审和报批工作。
  (八)指挥和调度全市农村经济发展,并提供相关服务。
  (九)组织有关部门指导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工作。
  (十)协调和管理全市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村经纪人队伍,为搞活农副产品流通创造条件,。
  (十一)负责农产品种子的检疫、繁育、购销、试验、推广和管理工作。
  (十二)深入实际,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为市委、市政府决策当好参谋。
  (十三)综合汇总全市农村经济发展方面的有关情况和数据。
  (十四)负责农口各部门和乡镇目标责任书的制定、落实和考核工作。
  (十五)管理全市的农业资源区划工作。
  (十六)管理所属企事业单位。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领导机构及分工情况
  党委书记、局长:孙长春,主持局全面工作,分管人事、财务。
  党委副书记、纪检书记:刘俊华,负责党建、精神文明、法制、纪检工作,分管党政办公室。
  副局长:贾 非,主持农业机械化总站全面工作。
  副局长:李俊国,协助局长抓正常工作,负责农业生产工作。分管生产科、农技推广中心、种子管理站、防雹。
  副局长:杨 是,负责产业化建设、综合、能源环保工作。分管产业信息科、综合科、能源环保办公室、种子公司、原种场。
  副局长:于德成,负责马铃薯研究中心筹建工作。
  总经济师:孙连义,分管农经总站工作。
  基层单位领导机构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杨义君,副主任杨桂荣、李敬祥,党支部书记李秉德。
  农经管理总站:站长徐连堂,副站长于海臣,历建文、陈正慧,党支部副书记栾丽珠。
  种子管理站:站长田宏业。
  种子公司:经理刘祥,副经理朴尚民,党支部副书记张铁坚。
  原种场:场长张思祥,副场长李荣宝,党支部书记王全乐。 防雹办:主任刘克军。
  四、内设机构及工作职能
  局机关:
  (一)农业产业信息科
  产业化项目开发,农副产品加工项目规划、布局、申报,产业化项目信息收集发布;产业化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服务,含为龙头加工企业的服务,为专业化原料基地建设的服务,为产业化各环节间的协调服务;履行上级部门的产业化发展政策和实施任务;建立健全农业产业化及现代农业运行机制。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和农副产品流通工作,创造条件,建立健全农村经纪人队伍。
  (二)综合科
  研究拟定全市农村经济发展战略,编制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汇总全市涉农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进行宏观管理、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负责全市农村各业结构布局调整的综合和汇总工作;负责汇总全市农村经济和农村各业生产方面的有关情况和数据;负责农口各部门和乡镇目标责任书的制定、落实和考核工作;负责全系统的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生产科
  指挥调度全市农业生产;负责贯彻执行农业相关法律、法规,并开展执法监督和执法检查;负责全市农业新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以及农产品种子的检疫、繁育、购销、试验、推广和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研究制定各种类型基本农田施肥方案和改造中低产田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农业资源区划工作;负责管理人工防雹工作;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相关服务。
  (四)能源环保办公室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部门能源环保方针、政策,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促进农林牧副渔各业协调发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庭院经济发展,提高农村经济发展的整体效益;推广和普及综合节能措施,提高农村能源的综合利用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能源环保预案,并组织实施。
  (五)党政办公室
  负责党的建设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群团工作;负责局行政事务、后勤和接待工作;负责人事劳资和再就业服务工作;负责财务和内审工作;负责文件收发和档案管理工作。
  基层单位工作职能:
  (二)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贯彻落实以《农业技术推广法》为主要内容的各相关法规条例,做好农业新技术实施,示范推广和服务工作。负责做好农作物育种,提纯复壮,示范和良种繁育,为指导全市农业生产提供技术服务。
  (二)农经管理站:贯彻落实农经管理工作各项法规条例,做好农村的财务管理,合同管理,搞好审计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三)种子管理站:贯彻落实《种子管理法》严励查处伪劣假冒,违法经营咱子行为,净化和规范种子经营市场。
  (四)种子公司:依据《种子法》和社会服务承诺制规定,规范经营,保证种子质量标准和全市农业用种的需求。
  (五)原种场:加强基地建设,搞好原良种子繁育,规范经营,保证种子质量标准。
  (六)防雹办:制定防雹抗灾措施,提高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规划作业,确保农作物和生产安全。
  五、 审批、审核、核准项目
  (一)审批项目
  1、统筹提留款预决算
  依据:吉政发[2000]28号文件,《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纪检委、 省农委、 省监察厅制定的吉林省农民负担规范化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八条
  2、乡村两级用工预算
  依据:吉政发[2000]28号文件,《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纪检委、省农委、省监察厅制定的吉林省农民负担规范化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七条。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购建
  依据:吉农审发[1997]1号文件, 《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实行购建前审计的规定(试行)》第二条。
  4、村办公室、乡村学校校舍、乡敬老院修建费的使用
  依据:吉政发[2000]28号文件,《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纪检委、省农委、省监察厅制定的吉林省农民负担规范化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5、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二十一条。
  6、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
  7、农作物种子质量
  依据:吉农(种)联字[1994]第301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收费标准附后。
  8、控制在农业用地附近堆放有害废弃物
  依据:《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
  9、农田、菜田等保护区内对农业环境有污染的企业
  依据:《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七条。
  10、村社集体会计档案的销毁
  依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二)核准事项
  1、非平均承包合同的鉴证
  依据:《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 第五条、第十七条。
  2、农民代劳金折算标准
  依据:省政府27号令《吉林省农民承担劳务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十一条。
  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政发[2000]2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纪检委、省农委、省监察厅制定的吉林省农民负责规范化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3、全乡、全村、全社以资代劳
  依据:省政府27号令《吉林省农民承担劳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4、农村集体资产授权使用(占用)证书
  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两查五建”办公室吉政农资办法[1997]3号《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收费:第十四条。
  5、农村集体资产价值重估
  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农村“两查一建”办公室吉政农资办发[1997]2号《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价值重估办法》第十四条。
  6、集体资产评估立项
  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两查五建”办公室吉政农资办发[ 1997]4号《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三条。
  7、植物检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98 号《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 号《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7日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讼第83号《吉林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97年12月12日施行。
  收费依据: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十六条。现收费标准按(1992)价费字452号文件规定执行,收费标准附后。
  8、对农业环境用地建设项目
  依据:《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 9、占用农业用地建设项目
  依据:《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 10、审核涉及农民承担劳务的文件
  依据:省政府27号令《吉林省农民承担劳务管理办法》
  第五条。
  11、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
  依据:《吉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七条。
  (三)审核事项
  1、绿色产品生产基地进行评价
  依据:《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件》第三章第十八条。 2、县级公路建勤预算方案
  依据:省政府27号令《吉林省农民承担劳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3、增加农民劳动积累工
  依据:省政府27号令《吉林省农民承担劳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七条。
  4、农村教育集资
  依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农业部、财政部《农村教育集资管理办法》第九条。
  5、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员资格证
  依据:吉政农资办发[1997]6号,《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与评估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6、农药经营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 号《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7月23日施行。
  农药监督管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中第二条。
  7、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8、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四)保留备案事项
  1、农民自愿集资用于兴办村、乡公益事业
  依据:《吉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村组干部具体补贴数和标准
  依据:《吉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3、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人员的任免和调换
  依据:《财政部、农业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第七条、第六十条。
  六、承诺内容
  (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1、农技人员要深入乡村、农户,搞好技术培训和咨询工作,使科技入户率、到田率分别达到90%以上。
  2、为获取真实可靠的数据,加快实用新技术的推广进程,要严格按试验、示范进行操作。
  3、对所取得的试验数据,进行认真地统计整理和科学地分析,总结材料上报率要达到95%以上。
  4、认真地履行九七年签订的《玉米大双覆》、《大豆大垄双行栽培技术》、《测土施肥技术》三项主要推广技术项目合同。
  5、认真做好植物调运,产地检疫,防止危险性病、虫、草害的引入。
  6、做到热情服务,不向群众吃、拿、卡、要。
  7、协助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引入,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咨询电话:6226438 投诉电话:6220403
  (二)种子管理站
  1、以“三个代表”为指针,全面加强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要做到“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廉洁自律、秉公办事”。
  2、充分发挥管理站的品种管理、质量管理和市场管理的职能作用,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3、按法律、法规认真接待各类种子投诉、上访案件。在处理案件中要做到:“程序规范、调查细致、处罚得当”,不办人情案,不办关系案。
  4、依法审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要做到:“条件公开、程序公开、收费核准公开”。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结。
  咨询电话:6248324 投诉电话:622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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