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环境保护局
一、单位名称
敦化市环境保护局
二、单位简介及工作职能
敦化市环境保护局位于敦化市胜利北大街63-1号,现有在职干部职工共52人,是市政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及生态保护的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及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并指导生态示范市建设;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新建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指导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及污染防治。
(三)指导和协调解决本市各地和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四)负责本市所辖企业的排污收费,做好征收、管理;负责污染企业的现场监察工作。
(五)贯彻执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编制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参与编制市可持续发展纲要。
(六)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对市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七)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监督性监测。
(九)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及新闻报道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负责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制定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
(十二)承办省、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领导机构及分工情况
敦化市环境保护局共三位局长,其中:
韩鹏跃局长负责环保局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监理所工作。
张明海副局长:分管管理科、监测站工作。
刘亚维副局长:分管机关建设、依法治市综合治理、党建、精神文明和宣教科工作。
四、内设机构及工作职能
下设办公室、管理科、宣教科和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两个直属单位
(一)办公室
1、协调处理机关日常政务、事务;
2、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公文管理、重要文件的起草和审核以及政务公开、政务信息、机要、保密、保卫、档案、后勤等工作;
3、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行政监察等工作;
4、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5、负责机关党务工作及全市环保队伍建设指导工作。
(二)管理科
1、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及生态保护规划;
2、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3、组织并指导生态示范市建设;
4、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等特定区域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新建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
5、指导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及污染防治;指导和协调解决本市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
6、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7、贯彻执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8、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9、负责环境统计、信息工作,负责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10、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
11、对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12、负责市长目标责任制组织实施工作;
13、负责证照大厅的证照办理工作;
14、兼负生态示范市建设办公室全面工作。
(三)宣传教育科
1、宣传国家、省、州、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环境意识;
2、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及新闻报道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3、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各种环境污染纠纷。
(四)环境监测站
1、对本市大气、水体、噪声等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要求,进行经常性监测,收集、分析、储存和整理环境监测数据资料,定期向局主管部门和上级监测站呈报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动态的技术分析报告;
2、对全市各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视性测定,建立和健全污染源监测档案,为加强污染源管理和排污收费提供监测数据;
3、参与制订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完成主管部门为进行环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项监测任务;
4、负责全市环境质量评价,组织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
5、参与国家和地方性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环境测试新技术、新方法的验证任务;参与地方环境标准的制订、修订;
6、参与污染事件调查,负责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
7、负责建设项目污染治理设施及工程验收环境监测工作;
8、为社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9、完成市环保局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环境监察大队
1、对污染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排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三同时”*、排污许可证、限期治理及其他环境监理制度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3、对生态破坏进行监督检查;
4、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
5、对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调查;
6、依法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
五、社会服务承诺内容
1、坚持“三同时”,对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做到填表、现场勘查、审批5天之内全部办完;对国家、省、州审批的建设项目,积极协调,15天之内有结果。
2、健全依法收费程序和制约机制,坚持实行先核定,后收费,核定与收费相分离,公开收费标准。收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持卡收费,坚决杜绝一切不合理收费。坚决不对企业用户吃、拿、卡、要、报,不收受礼品。
3、对信访、仲裁案件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及时监测,及时处理。小事不过周,大事不过月,受案率达到100%,结案率达到95%以上。
敦化市环境保护局排污收费告知单
一、收费范围
一切排污的企事业单位。
二、需提交的资料
排污单位申报能源、水费明细帐。
三、收费依据
1、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1982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
2、《吉林省征收个体工商户超标排污费暂行办法》
(吉环监字[1992]166号)
3、《吉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1996年5月29日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
4、《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178号)
四、征收排污费程序
核算排污费→依法征收,发出征收排污费缴款通知书→逾期未缴者发《限期缴纳排污费通知书》→无效者发《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解缴国库→总结归档
五、办事纪律
秉公办事,不越权、不渎职,廉洁自律,不徇私情,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政策、规定和标准。做到:1、不自行提高或降低标准乱收费;2、不擅自减、免、缓收排污费;3、不挪用、乱用排污费。
六、办理部门
敦化市环境监察大队
联系电话:6225012 6226954
地址:市环保局五楼
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1:30 下午:13:00~16:30
八、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算、征缴完毕
九、办理结果
资金结算完毕,单据交付完毕。
十、投诉途径
部门:环保局:电话6223561
纪检委:电话6222775
政府办:电话6223443
敦化市环境保护局项目审批告知单
一、服务范围:
1、投资500 万元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
2、基建项目审批;
3、饮食娱乐服务业审批;
4、新上锅炉、窑炉审批。
二、所需资料:
1、建设项目:
(1)、项目建议书批复
(2)、污染较大的项目必须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污染较小的项目提供环境影响报告表、无污染的项目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基建项目:
计划部门立项表、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需提供环评报告
3、饮食娱乐服务业:
服务范围、规模、排污情况等,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需提供环评报告。
4、锅炉、窑炉:
所选用锅炉及附属设施的环保性能指标和环评报告。
三、办事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253号令)
2、 《延边州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条例》 (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3、《吉林省锅炉设备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4、《延边州环境保护产品管理办法》及补充说明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四、办事程序:
提供基础资料→经办人现场勘查→提出初审意见→填写审批表→审核、审批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建设项目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它项目5工作日内完成。
六、办事纪律:
秉公办事,不越权、不渎职,廉洁自律,不徇私情,严格国家建设项目审批政策、规定和标准。做到:1、不自行提高或降低标准乱收费;2、文明礼貌服务,不接受办事人员吃请和礼品礼金;3、不挪用、乱用所收费用。
七、办理部门:
市环保局管理科
联系电话:6223562
地 址:胜利北大街63号
邮政编码:133700
八、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1:30 下午:13:00~16:30
九、办事结果
证照交付完毕,单据齐全。
十、投诉途径
部门:环保局:电话6223561
纪检委:电话6222775
政府办:电话622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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