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内容
一、单位名称:
敦化市国土资源局
二、单位简介及工作职能:
敦化市国土资源局是由原市土地管理局和原市地质矿产局合并组建的,现有干部职工186人,其中党员91名,占全体干部职工48%。内设6个职能科室,4个事业站所和10个街道(乡镇)分局。
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地方性规章和政策;组织实施国家、省、州制定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市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组织实施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坚持依法行政,贯彻推进土地、矿产资源规划;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承办调查处理权属纠纷,配合查处各类土地和矿产资源利用的违法案件。
(四)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拟定全市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复垦、整理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确保耕地总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五)根据省、州的地籍管理办法,制定全市地籍管理细则,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做好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研究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交易,作价出资和政府土地收购管理办法;执行国家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用地使用权和农用地经营权的流转管理,依法、按政策规定征收各项土地收益。
(七)制定、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推荐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并对评估机构做出的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处理。承担各类用地的审查、审核、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授权范围内的资源采矿权的审核、审批登记发证;培育矿产市场,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矿产权流转;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负责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审查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审查申报评估的资格。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
负责矿泉水探矿权、采矿权授予的初审并负责其矿产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的征收。
(十)管理各级财政和有关部门拨给的各项专项基金和其他资金,严格按政策规定监督、检查并报告使用情况。
(十一)及时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领导机构及分工情况;
敦化市国土资源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5名。
局长:韩树春
负责全面工作,主管办公室。
副局长:郝佩礼
协助局长抓全面工作,主管国土资源利用与产权交易科、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并协助局长管理办公室。
副局长:吴庆东
主管土地勘测队、估价所,主抓城区分局工作。
副局长:冷仁利
主管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科、物业公司,主抓农村中心工作。
副局长:王忠刚
主管规划与耕地保护科、地籍管理科,主抓农村五个乡镇分局和黄泥河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工作。
副局长:许京宝
主管矿产资源管理科、矿产工作站。
四、内设机构及工作职能;
敦化市国土资源局内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调处理机关政务事物,重要会议的组织、公文管理,重要文件的起草和审核及后勤、接待、机要、保密、档案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完成物业管理及其他服务职能。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职工考核、任免及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直属单位职称评定工作;对全市国土资源部门干部实行考核;负责全局教育培训。
负责思想政治及党性、党风教育和勤政廉政建设工作;做好新党员发展工作和基础性党建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规定,对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和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承担国家和省拨给的各项专项基金和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监督基金使用情况;对局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采矿权使用费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加强全系统国有资产的管理,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二)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科
组织配合州监察支队敦化大队对全市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察检查;对土地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和矿产资源开发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新闻发布和宣传及政务信息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及应诉事宜;调研起草全市综合性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关政策;负责全局调查研究工作;负责接待处理信访工作。
(三)规划与耕地保护科
组织研究全市国土综合开发整理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市区域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拟定全市土地供应政策;参与城镇总体规划的用地审核和增量建设用地的预审、报批工作。
拟定全市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农地保护和土地整治政策,农地转用管理办法,拟定未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开发耕地的规定;组织实施农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指导实施农用地经营权流转工作。
(四)地籍管理科
拟定全市地籍管理办法以及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组织实施全市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承办上级管理权限的土地登记、发证的前期工作;调处土地权属纠纷。
(五)国土资源利用与产权交易科
拟定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划拨等管理办法;签定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划拨等合同;征缴全市企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租金;执行国家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制定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推荐审核评估机构做出的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处理。
负责全市城镇土地交易及土地市场化运营工作。拟定政府收购土地管理办法及交易管理规定。依法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等交易工作;依法收回违法用地、闲置土地、无主土地;管理“敦化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所收购、储备的土地。依法办理建设占用存量土地相关的审核、报批手续。
(六)矿产资源管理科
组织拟定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并研究拟定矿产资源政策。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负责全市境内重要地质遗迹的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依法监督管理矿泉水开发利用与保护。
依法进行勘查初审、报批、登记,直辖市探矿权评估及转让有关事宜,登记和管理地质勘查项目及成果。
依法进行采矿审批报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报批登记的管理工作;审核评估机构从事采矿权评估的资格,审核省、州出资形成的采矿权评估的资格,审核省、州出资形成的采矿权评估结果;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
敦化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审核项目依据
1、审批依据:
《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居民的宅基地应按下列标准划定:
(一)乡(镇)村农业户居民宅基地面积最高标准为330平方米:城市郊区、市区所辖乡和建制镇规划区、工矿区农业户居民(含一方是农业户口的居民)的宅基地面积最高标准为270平方米。
(二)市区和县城居民宅基地面积最高标准为120平方米:市区和县城以外的非农业户居民宅基地面积最高标准为220平方米。
(三)国有农、林、牧、渔、参、苇场(站)和水库等面积的职工宅基地面积最高标准为270平方米。
第五十八条 农村居民建造住宅,使用耕地的,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由于迁居等原因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出卖、出租住房后在当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收费依据:
省价房涉字[1997]3号
城镇国有土地管理费居民个人建住宅用地1.00元/平方米
农村集体土地管理费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2.3元/平方米
测绘费0.36—1.00元/平方米
3、审批依据:
国发[1989]49号第一条中的“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4、收费依据:
55号令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根据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的地价评估报告经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局代表市政府与受让方正式签订《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按合同出让金标值收取土地出让金。
5、审批依据:
《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以及承包的农、林、牧、渔、参、苇业等土地上,建造住宅、取土挖砂、开矿建厂、脱胚烧砖。
第三十三条 使用国有土地,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批准权限为:县级人民政府批准6670平方米以下;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6670平方米以上33350平方米以下;其他市、州人民政府批准6670平方米以上下班20010平方米以下;省人民政府批准20010平方米(对长春市33350平方米)以上134000平方米以下。
在城市规划区外使用国有土地的批准权限,按照征用土地的批准权办理。
第三十六条 在城镇监时占用国有土地,应当按《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6、收费依据:
吉省价房涉字[1997]3号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费:(包括农村居民住宅新、翻改、扩建)非耕地0.23元/平方米、0.60元/平方米.
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管理费(包括机关新翻、改、扩建)2元/平方米。
土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2%。
变更登记费0.50/平方米。
防洪基金1.20元-1.80元/平方米
测绘费0.36-1.00元/平方米
土地评估费宗地地价的2-6‰
临时用地管理费1.00元/平方米
7、审批依据:
《延边州土地资产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四款 改变土地用途、权属、界址、面积的应报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所有的土地资产作价入股,兴办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联企业,经批准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按国家规定办理征用土地手续转为国有,也可以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作为联营的条件。
8、收费依据:
吉省价房涉字[1997]3号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费:(包括农村居民住宅新、翻改、扩建)非耕地0.23元/平方米、0.60元/平方米.
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管理费(包括机关新翻、改、扩建)2元/平方米。
土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2%。
变更登记费0.50/平方米。
防洪基金1.20元-1.80元/平方米
测绘费0.36-1.00元/平方米
土地评估费宗地地价的2-6‰
临时用地管理费1.00元/平方米
9、审批依据及收费标准: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造地费、荒芜费和闲置费的具体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个人造成荒芜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向承包者征收荒芜费。
荒芜费征收标准:荒芜一年的,按该地前三年平均值的一倍计收;荒芜二年的,按该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倍计收。
《延边州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行为的,闲置土地一年的,按每平方米5—15元收缴土地闲置费;闲置土地二年的,收回其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注:第二十条第(五)项:征用土地未利用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
10、审批依据及收费依据:
《吉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必须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出让手续,在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方可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上金,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的40—60%缴纳。
11、审批依据: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如下:
(一)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耕地2000平方米以下,其他土地6670平方米以下。
12、收费依据:吉省价涉字[1997]3号
(一)土地复垦保证金收取标准,为所在乡(镇)粮食作物前3年平均产值的4—5倍。
(二)土地荒芜费标准:荒芜一年的,按该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计睡,并由原发包单位收回土地。
(三)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标准:按该地被征用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加倍计算......其他县(市)及工矿区为6—8倍。
(四)土地闲置费标准:为该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商品产值的2—4倍。
(五)造地费标准: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商品产值的10—15倍。
(六)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标准:每年每平方米0.3元—10元。
(七)征地管理费标准:
1、实行全包征方式的,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征地总额的4%收取。
2、实行半包方式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征地总额的2.5%收取。
3、实行单包方式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征地总额的2%收取。
13、审批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条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产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14、核准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操作,优质服务,从快、从优做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土地登记、地价评估确认、处置方案策划和处置审批工作。
15、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地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16、审核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必须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进行。土地管理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切实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的管理。
17、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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