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司系统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单位名称: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单位简介及工作职能:
  敦化市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在市委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敦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㈠依照法律规定管辖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㈡依法审理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㈢依法审理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㈣审查处理涉及本院的国家赔偿案件。
  ㈤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应由本院管辖的,执行案和外地人民法院委托的执行案件,并受中级人民法院领导。
  ㈥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负责司法统计工作,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㈦指导辖区人民调解工作。
  ㈧负责本院的监察工作,并受中级人民法院的领导。
  ㈨负责本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并受中级人民法院领导。
  ㈩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十一)负责法官队伍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协助组织部门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市机构编制部门管理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十二)负责运用朝鲜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的庭审,诉讼证据资料的朝语、朝文译汉语、汉文的翻译工作。
  (十三)承办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的其他工作。
  领导机构及分工情况:
  苏景华:敦化市人民法院院长,负责全院工作。
  尹喜国:敦化市人民法院副院长,负责财务管理、政治处、监察室、执行局。
  李凤哲:敦化市人民法院副院长,负责立案庭,民事一、二庭、敦城法庭。
  姜建辉:敦化市人民法院副院长,负责刑事庭、行政庭、审监庭、法警大队。
  王桂华:敦化市人民法院纪检组长,负责全院纪检监察工作、案件督促及党总支工作。
  内设机构及工作职能:
  敦化市人民法院设置13个职能机构和机关党总支。
  ㈠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公务,负责院务会和院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及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并督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文秘,机要、保密、接待、档案等工作;负责办公用品及办公自动化管理;负责财务计划工作;负责武器、服装、车辆及其它物资装备的计划管理及分配;财务审计、基本建设;负责固定资产管理;负责本院图书管理工作。
  ㈡政治处
  负责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奖励工作;负责法官等级评定、晋升和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晋升的审查呈报工作以及初任法官的审查和呈报工作;负责职称评定呈报和工资管理;协助市机构编制部门管理法院机构编制;负责岗位责任制考评工作;负责离退休老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对书记官的管理。
  机关党总支:负责机关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及日常党务工作;协调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
  政治处内设干部科、书记官管理科。
  ㈢立案庭
  对经济、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申请进行审查,决定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对基层人民法院移送的民事、经济、行政、刑事上诉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核算诉讼费用,办理诉讼费用缓、减、免交申请的报批;受理当事人的诉前保全申请及证据保全申请,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并予以执行;受理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上诉案件及管辖异议上诉案件,审查基层人民法院间的管辖争议案;对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及国家赔偿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对申请执行的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对各种申诉以及申请再审的案件进行审查;负责各类案件的调退卷宗管理工作;负责财产保全管理工作。
  ㈣刑事审判庭
  依法审理应由本院管辖的各类初审公诉刑事案件和自诉刑事案件,指导人民法庭自诉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㈤民事审判一庭
  依法审理应由本院管辖的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婚姻、家庭、人身权利、劳动争议、房产及相关合同纠纷案件;
  ㈥民事审判二庭
  依法审理应由本院管辖的第一审合同、证卷、票据等纠纷案件。依法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和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案件。
  ㈦行政审判庭(理赔小组)
  依法审理应由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依法审理应由本院管辖的各类国家赔偿案件,并负责办理理赔工作事宜。
  ㈧审判监督庭
  依法审理不服本院生效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审理上级法院指定再审的各类案件。审理州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审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
  ㈨执行局(执行庭)
  负责执行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㈩司法警察大队
  负责法庭警卫、押解人犯、协助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和办公楼秩序,安全保卫;服从司法警察支队的统一指挥,执行死刑任务;配合有关案件的执行工作。
  (十一)监察室(督查办公室)
  负责监督检查本院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情况;受理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处理违纪事项;负责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调查处理违法审判案件;对审判工作中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案件督办工作;负责本院审结的各类案件卷宗评查、归档工作。
  (十二)研究室
  负责法律政策研究;负责综合治理工作;司法请求、法制宣传;司法统计与分析;负责调查研究和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起草重要文件、院长讲话文稿;负责院志修改补充工作;负责审判委员会会务工作。
  (十三)翻译科
  负责开庭审判案件的翻译工作;负责诉讼文书、诉讼资料、诉讼卷宗的翻译工作;负责公告、布告翻译工作;负责上级人民法院交办和外地法院委托的翻译工作。
  (十四)敦城法庭
  依法审理应由本院管辖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婚姻、家庭、人身权利、劳动争议、房产及相关合同等纠纷案件。
  审批、审核、核准、备案项目(附表):
  收费标准: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办法(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文件执行)
  承诺内容:
  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有案必立;审理案件做到客观、合法、公正、决不主观臆断;案件的审查、审理和执行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案件诉讼费用的收取、执行全国统一的标准,本院给出具统一的收据,任何庭、室和个人都不得自行收费;办案人在审理案件期间不单独私自会见当事人及代理人;办案人按约接待当事人,准时开庭;办案人不接受、不参与当事人及其亲友的吃请;办案人不借办案之机接受当事人的馈赠;办案人不在家中接待当事人及其亲友;办案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如发现干警有违法办案及违背上述承诺的,请随时举报。
  投诉电话:
  院长室:6250636
  纪 检:6221460
  监察室:6222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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